【浸大約章】浸大生上莊須簽聲明維護大學名聲 申報3年刑事紀錄、受查「禁上莊」

社會

發布時間: 2023/10/07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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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會大學推出  「學生組織領袖約章」,禁止牽涉國安刑事罪行記錄或正被調查或檢控相關罪行的學生「上莊」。

繼香港大學擬修訂規程處理「損害大學聲譽」投訴,浸會大學亦宣布本學年推出「學生組織領袖約章」,要求所有學生須於預計「上莊」前至少1個月,簽署聲明承諾願意「維護大學名聲」。學生同時須申報過往3年內曾否被刑事調查、檢控或定罪,倘涉及國安及公共秩序等刑事罪行紀錄,或正被調查或檢控相關罪行,一般會被校方認為「不適合擔任學生組織幹事」,意即被禁止「上莊」;若於上莊期間涉及有關罪行亦須盡快補交資料;如有「不合適當領袖」的同學在任,有關學會或不再獲浸大認可。

學生受查或被檢控 浸大定義為「不適合上莊」

浸大學生事務處周四(5日)向學生組織發電郵,宣布由本學年起推出約章,要求所有準備參選或將獲委任學生組織職務的同學簽署約章附帶個人聲明,並須於其預計就職日前至少1個月前交予學生事務處審閱。聲明內容包括承諾願意恪守「宣言」,作為浸大學生組織幹事,「應盡忠職守,服務同學,支持大學的使命和理念,建設和諧共融的校園,維護大學的名聲,推動社會的可持續平穩發展。」

浸大亦要求學生幹事「應為品格良好、有責任感的公民」,學生聲明部分須申報過去3年內,曾否在本港或其他地方被刑事調查或檢控,或曾否被定罪。若同學在正式出任職務後,接受香港或其他地方刑事調查、檢控或起訴,或被定罪,亦必須要在「可行及合理」情況下盡快以書面提交資料。

違反上述要求者,或有任何被大學視為「不合適當領袖」的同學,在學生組織內擔任或續任職務,大學可暫停或終止認可及支援該學生組織,懲處包括但不限於禁止使用「香港浸會大學」或校名簡稱,作為組織名稱一部分,以及撤銷其使用大學電子及實體設施權利,並撤銷其獲得校方財政資助的權利。

校方透過聲明細則解釋,「基於對整體學生福祉考慮」,如同學牽涉國家安全、公共秩序、不誠實、不雅行為或暴力等罪行的刑事紀錄,或目前正被調查或檢控此類罪行,一般會被校方認為「不適合擔任學生組織幹事」,意即被禁止上莊。至於其他罪行,學生事務處會視個別情況作出決定。

浸大提供覆核上訴機制,倘有關同學或其所屬學生組織不同意學生事務處上述決定,可於該決定後7個工作天內,電郵至學生事務處輔導長,以書面提出覆核決定,輔導長將接見有關同學並進行覆核;若同學仍然不滿意,可於該決定後7個工作天內,電郵至副校長(教與學)提出上訴,並以此為最終決定。

據悉校方亦有邀請現屆莊員簽署約章,但屬非強制性,下莊則強制要簽。

浸大回應本報查詢時僅稱,大學早前已就約章內容諮詢各學生組織代表,約章推出前亦就相關詳情向各學生組織代表作介紹,未來會就約章實施與他們保持溝通,無正面回應約章是否立即生效;已「上莊」學生若校方被評為「不合適當領袖」定義,是否仍可續任組織幹事;而「不適合擔任學生組織幹事」定義是否包括所有刑事罪行,並不限於涉及港區國安法罪行等。倘學生僅曾被調查或檢控,但最終沒被定罪,又是否毋須被禁止「上莊」。校方同時亦無正面回應是否認為約章過份限制學生「上莊」服務同學的自由,以及校方在界定「不合適當領袖」的學生定義。

約章惹來學生批評「憑背景定義學生」,認為做法不公,恐減低同學「上莊」意欲,詳情即看:【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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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馮琪雅、梁薾心